广东省金属学会会费收取办法

(2015年12月23日广东省金属学会七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一、会费是学会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为增加收费工作透明度,使收费工作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广东省金属学会会费采取分级收取的办法,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会费(简称团体会费)由省金属学会统一收取。个人会员会费,委托所在企事业单位科协(或相当部门)收取。
三、团体会费采取按年度交纳的办法。
四、团体会员会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金属学会章程之规定,分以下六个档次:
1、理事长单位:10万元;
2、副理事长单位:2万元;
3、其他副理事长单位:1.5万元;
4、常务理事单位:0.8万元;
5、理事单位:0.5万元;
6、其他会员单位:0.3万元。
五、团体会费的交费时间为每年3—6月,由学会发出交费通知。学会收到各单位会员交来的团体费后,开具由省民政厅规定使用的专用收据。
六、企事业单位会员交纳团体会费有暂时困难时,应向学会秘书处提出报告,采取先缓交、后补交的方式处理。
七、个人会员会费的收费标准定为每人每年10元。实施办法授权由各企事业单位科协(或相当部门)自行确定。所收取的会费由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不上交省金属学会。
八、广东省金属学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不得再以学会名义另行向单位会员(团体会员)收取会费。
九、学会秘书处按财务管理制度每年编制学会经费收支状况报告,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布。
十、本办法经学会七届一次理事会通过,自2016年起执行,并上报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