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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3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文件之八

   广 东 省 金 属 学 会 章 程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广东省金属学会。其英文译名为:GUANG  DONG PROVINCIAL  METAL SOCIETY;缩写为:GDPMS。

第二条  广东省金属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冶金行业的科技组织,由全省冶金行业从事科学技术、企业管理、生产经营等工作者及相关单位、院校自愿组成。是地方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冶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人才队伍,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广大冶金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基本方针;结合冶金生产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组织全省冶金行业学术交流,促进冶金行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冶金科技人员的成长提高,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科学严谨的学风,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为提高我省科学技术水平和可持续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中国金属学会的地方会员单位,同时接受其业务指导。本会行政上挂靠单位为广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二路48号后座(冶金大厦),邮政编码:51008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冶金科技进步和管理进步,推动冶金行业经济发展;

   (二) 开展决策论证,提出决策建议,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项任务;

   (三) 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发展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

   (四) 承办技术培训,并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程;

   (五) 举办本行业高新技术和科技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展览活动;

   (六)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宣传科学精神、科学方法、科学态度,破除封建迷信,反对邪教和伪科学;

(七) 编辑、出版、发行科技期刊;

     (八) 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及在学会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会员;

   (九) 开展科技咨询,兴办科技实体;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 参与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发展会员,进行组织建设;

(十二)、承办政府职能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并另设荣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拥护本会章程,坚持自愿原则,并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个人会员: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相应水平的冶金科技

工作者;技术革新成就突出者;长期从事冶金企事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本会经中国金属学会授权,对符合条件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同时取得中国金属学会个人会员资格。                                                               

   (二) 单位会员:从事冶金矿业、钢铁和有色金属、贵重金属生产、金属材料加工、贸易,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在行业和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教学、生产、贸易、设计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申请入会的个人,须有正式会员1人作介绍人。

    (二)  初审。本会理事会委托本省冶金企事业科协和市级金属学会对申请入会的个人进行资格初审;委托秘书处对申请入会的单位会员和其他个人进行资格初审。

(三)  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并公布。

    (四)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凡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并对促进本会有关学科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会员,或对我省冶金和金属材料工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或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在其本人退休或工作调动后,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的称号。荣誉会员是本会会员最高的、终身的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理事会成员的增补调整;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控制在理事人数的1/3之内。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秘书长为专职;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办事公正、民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

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指导本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

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主持本会财务管理工作;

(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设在挂靠单位。挂靠单位按任职条件推荐秘书长人选。                                   

    秘书处成立中共党支部,受挂靠单位的中共党委领导。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和精干的原则,按不同专业设立若干分支机构,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分支机构的名称规范定为“广东省金属学会 ××专业委员会”。其机构的设立、调整或撤销由理事会通过,报广东省科协审核,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和监管。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年度活动计划;

(二) 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和科技咨询活动;

(三) 表彰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先进科技工作者;

(四) 各专业委员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学术会议,按年度进行工作总结。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组成。一

般不超过30人。由该专业在学术上、管理上有较大成就、学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组成。其人选经过民主协商推荐,报本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为便于开展活动,各专业委员会可以选择挂靠在适当的

企事业单位和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专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或不便履行职责时,可由本人或原推荐单位提出更换,也可另行增补。更换和增补委员,由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报本会批准。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拨款;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制定会费收取

办法。

(一)单位会员(团体会员)每年会费的收费标准: 

1、理事长单位:10万元;

2、副理事长单位:2万元;

3、常务理事单位:0.8万元;

4、理事单位:0.5万元;

5、其他会员单位:0.3万元。

(二)个人会员每人每年的会费收费标准为10元。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经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2015 年12 23日经本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