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金属学会发展会员和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23日广东省金属学会七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一、广东省金属学会个人会员的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按照广东省科协和中国金属学会的统一部署进行。
二、根据广东省金属学会章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学会委托各市级金属学会、冶金企事业单位科协(或相当的部门)为发展个人新会员的基层审核单位。
三、吸收个人新会员,须符合学会章程第五条规定的个人会员条件: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与其相当水平的冶金科技工作者;技术革新成就突出者;较长期从事冶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申请入会的个人,须填报入会申请表一份(格式见附件1),经正式会员一人介绍,报审核单位审批。
五、实行个人会员登记的全国性统一规范编号的办法。在中国科
协制定的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编号规范和中国金属学会会员编号规则的基础上,我会相应制定了广东省金属学会个人会员编号规则及广东省金属学会个人会员统一编号总表(附件2),在个人会员入会登记时使用。
六、各审核单位可采取按年度一次性统一审批的办法,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组织审批,并于年末汇总填报个人会员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一份,报省金属学会秘书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后,由秘书处统一公布和发证。当年的统计表于次年1月30日前报送省金属学会秘书处。
七、为加强个人会员会籍的动态管理,请各单位按年度填报基层个人会员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三)。
八、上述四、五、六条规定的报表,由各市金属学会、冶金企事业科协指定专人填报;未成立科协的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填报。
九、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入会申请,由学会秘书处受理,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附件:
1、广东省金属学会会员申请(登记)表
2、广东省金属学会个人会员编号规则及编号总表
3、中国(广东省)金属学会个人会员年度统计表